街道重污染天气整治_乡镇重污染天气工作总结
1.邯郸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最新通知
2.结合材料一谈谈我们应采取什么对策解决日趋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三个治污重点任务
邯郸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最新通知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滏阳东路街道办事处,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18日起,我市高空逐渐转为脊区控制,地面受弱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污染物持续积累,可能出现中至重度污染天气过程,根据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心文件要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11月17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前提下,全区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解除时问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一、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染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二、绩效分级A级和引领性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合理调控生产计划,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邯郸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橙色预警差异化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三、除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保障的工程项目、应急抢险施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民生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
四、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正常运输;其他运输环节,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运力。工业企业及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原则上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五、全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六、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滏阳东路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对口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开展督导检查,促进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结合材料一谈谈我们应采取什么对策解决日趋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防控空气污染
一是全面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对全市所有工地渣土进行清理整治,所有渣土10月25日前全部清运完毕;需要回填的土方一律实施密网覆盖。未完成的,停工整治。10月25日前,所有工地临时运输通道全部完成硬化,出入口安装冲洗装置。未按期完成的,一律停工整 治。
所有建筑工地必须按文明工地施工要求实施标准化围挡,10月25日前全部完成。未实施的,停工整治。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对渣土运输黑车严厉打击,雇用不按要求拉运渣土车辆的工地,要停工整治。
二是实施城乡清洁“三清”。对市区和城乡接合部所有煤堆、料堆、渣土堆放场所全面清理整治,10月25日前完成。所有市区内主要干道全部实 施机械化湿式清扫,小街小巷实行专人清扫。对市区主次干道路面、交通护栏、绿化带及两侧树木树冠进行清洗,10月25日前完成第一次清洗,今后定期清洗。
三是实施取缔土小燃煤设施。对各类场所(居民生活采暖、未实施供热改造城中村除外)燃煤大灶、茶炉和小火炉进行彻底取缔,11月5日前完成。其间不间断检查,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四是实施重污染机动车整治。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检查,严查各类“冒黑烟”车辆。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检测和维修治理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机动车,列入年审黑名单,不予办理年度环检、安检手续。
五是实施工业企业和燃煤锅炉严管。加强工业企业排污监管,促使企业采取使用优质燃料、完善设施和强化运行管理措施,达到排放要求。对电厂、 焦化、冶金、水泥等重污染企业,24小时驻厂监管。对偷排、漏排和污染物严重超标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按法律上限予以处罚。每台锅炉点火时全部使用点 火型煤,禁止使用木柴、杂草、纸片、橡胶和机油、柴油等点火。
六是实施垃圾秸秆禁烧控制行动。强化对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的监管,采取集中收集、集中拉运、集中处置措施,坚决禁止焚烧树叶、垃圾、路边杂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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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综合施策、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本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及责任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
(五)未完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的。
有前款(一)(二)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三个治污重点任务
要坚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上有蔚蓝天,垂光抱琼台”,在蓝天白云之下,人民才会更有幸福感。保卫蓝天,要紧抓PM2.5这个重点防控污染因子,抓好钢铁、建材火电等重点行业和“散乱污”企业的治理,强化执法监督,从源头上抓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新能源行业大力发展,落实好污染防治监督举报工作,让广大群众也参与进来,让蓝天白云永在,让人民蓝天幸福感永存。水是生命之源,绿是生命本色。当前,工业、农业、生活等排放物对水体的污染依然存在,城市黑臭水体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人居环境,开展水污染防治计划,提升环境质量,各地各级政府任务还很艰巨。要切实抓好河长制工作,加强对重点水域的监管和巡查,对发现的污染问题及时处理,对存在污染水源的企业及时整改、关闭或搬迁,对污染水体的非法采砂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要紧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打好污染防治“三大保卫战”,要长远、要久久为功,要建立长效机制,齐抓共管,共同打造良好生态环境,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七堤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集中治理I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港污染控制。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推进循环发展。加强I业水循环利用。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控地下水超采。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水、城镇节水与农业节水。科学保护水资源。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推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完蟮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及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七堤切实加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排查达标状况。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严格环境风险控制,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加强许可证管理。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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